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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全面實施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的通告

甘孜日報    2017年07月06日

甘孜州環境保護局 甘孜州公安局

  為進一步規范機動車環保檢驗,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持續改善我州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環境保護部、公安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管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62號)等法律法規要求,現就我州全面實施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對在我州登記注冊和異地在我州進行環保檢驗的機動車實行環保定期檢驗。

   二、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周期與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同步,檢驗有效期一致。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由具有相關檢驗資質的機動車檢驗機構承擔。

   三、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應按照規定的檢驗方法、檢驗項目開展檢驗業務,出具真實、有效的機動車排氣檢驗報告。

   四、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應當在檢驗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檢驗方法、檢驗標準、相關證照、規章制度、服務流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投訴電話、舉報電話等,并保持檢驗場所秩序良好,不得參與非法中介活動,不得偽造及篡改檢驗數據,不得要求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到指定的場所維修、保養、購買指定產品或接受指定服務。

   五、未進行環保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予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公安交管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六、經環保定期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應在具有相關資質的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維修,憑維修證明到原檢驗機構進行復檢,經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具機動車排放檢驗合格報告。州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面向社會及時公布具有資質的維修企業名單。

   七、公務用車自201771日起施行,社會車輛自2017101日起施行。

   符合資質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環保檢測機構名單(第一批)

甘孜州環境保護局 甘孜州公安局

201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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